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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被告向某,男,生于1968年5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小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陈 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