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冀民二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冀中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源建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冀中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源建筑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372号原告冀州市冀中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安,经理。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源建筑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中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源建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冀中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