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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民门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卜照凤与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照凤,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54号原告:卜照凤被告:唐功淑被告:唐爱淑被告:唐健美被告:唐斌,被告:唐建玲,原告卜照凤诉被告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照凤及委托代理人穆东方、被告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照凤诉称:1994年7月15日,原告与唐玉珂在福山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唐玉珂在登记前有一子唐斌和四女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建玲。唐玉珂于2000年去世。2011年10月份,福山区人民政府为唐玉珂发放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款16783.20元,该款现存放在福山区斗余卫生院。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该款的分配没有达成和解,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被告唐功淑辩称:按照法律程序办,原告应该得多少就得多少。被告唐爱淑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办。被告唐健美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办。被告唐斌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办。被告唐建玲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办。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唐玉珂于1948年参加工作,于1985年离休,于1998年11月24日去世,生前系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斗余卫生院医生。唐玉珂与前妻王日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王日花于1986年去世。原告卜照凤与唐玉珂于199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政府部门在唐玉珂去世后发放了一次性住房补偿款16783.20元。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提供了中国共产党烟台市福山区委员会老干部局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福山区斗余卫生院离休干部唐玉珂同志应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为16783.20元。现该款项已由区财政拨至斗余卫生院。”经庭审质证,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斗余卫生院2011年5月29日填报并盖章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审查表“职工唐玉珂,配偶王日花,参加工作时间为1948年10月,1995年、1998年前工龄为37年,离休,住房资金补偿款16783.2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提交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审查表,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唐玉珂自1948年参加工作到1985年离休,按37年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资金补偿款16783.20元系唐玉珂与王日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故该补偿款属于唐玉珂与王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唐玉珂与王日花每人应得8391.60元。王日花于1986年去世后,其应得的8391.60元作为遗产应由唐玉珂、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六人继承,每人应得1398.60元。唐玉珂与原告卜照凤于1994年登记结婚,于1998年去世,故唐玉珂应得的8391.60元和继承所得的1398.60元合计9790.20元作为遗产应由王日花、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六人继承,每人应得163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卜照凤分得一次性住房补偿款1631.70元。二、被告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杨建玲各自分得一次性住房补偿款3030.3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卜照凤负担22元,被告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各负担40元。因原告卜照凤已全额预交,故限被告唐功淑、唐爱淑、唐健美、唐斌、唐建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原告卜照凤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