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402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72324-6。法定代表人刘惠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扬,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明辉。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燕主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