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罗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已交纳300元,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