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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双金与章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建军,周双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双金。上诉人章建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楼淑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莉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