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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剑飞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思介乡思介村塘边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飞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晚,被告人陈剑飞提出犯意后与曾X友、蔡X超(均已判刑)等四人商量抢劫曾在网吧上网的曾X钊钱财事宜。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剑飞伙同其他三人窜到平南县思界乡旧初中路段守候,当被害人曾X钊骑摩托车从平南县思界乡思界圩往官塘冲方向路经此地时,被告人陈剑飞叫曾X友强行拉住摩托车拦停曾X钊,以曾X钊读书时得罪了人为由对曾X钊进行拳打、脚踢,并搜身,抢走曾X钊的迪比特牌手机一台及人民币150元,后逃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曾X友已将被抢手机主动返还被害人。同案犯蔡X超已将犯罪所得人民币150元退还给了被告人曾X钊的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X三、曾XX证言、被害人曾X钊陈述、同案犯曾X友、蔡X超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的(2006)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2011)平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飞犯抢劫罪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剑飞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剑飞到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剑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黎 鹏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华卿林雅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