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梁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18。被告林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4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