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祝锋权与齐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锋权,齐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祝锋权,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齐婉芬,居民。本院在执行祝锋权诉齐婉芬(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48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祝锋权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齐婉芬尚欠申请执行人祝锋权款项112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90元、执行费15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3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