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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XX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0号起诉人李XX,男,住址四川省阆中市,2012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XX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为被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李XX起诉称,1989年12月,起诉人由改革时报社派驻深圳。1992年2月,被起诉人市发改委与起诉人签订《聘任协议书》,聘任起诉人出任改革时报社深圳记者站负责人,具体工作是负责华南和华东地区的新闻采访、记者站和通联站的管理及报纸发行、广告业务组织等工作。签约后起诉人恪尽职守,忠实地完成被起诉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地完成新闻采访和组织回大量广告业务。起诉人在职期间,全面履行了《聘任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被起诉人市发改委虽然未与起诉人直接签订用工合同,但市发改委的前身是《聘任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其原班人马、编制均合并于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称“深圳市发改委”;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更名或分离、合并,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签定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起认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是原改革时报社的主管部门,未依法对原改革时报社的倒闭作出清算等善后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经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拒收申诉、证据材料,且以“莫须有”的理由不予以受理,罔顾“深圳市发改委”就是原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又名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合并的事实。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书》,依照约定为起诉人补办1989年1月至今2012年1月的全部法定社会保险;二、被起诉人依约为起诉人补发广告提成工资800000元人民币;三、被起诉人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不(2012)第0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于2012年5月7日对该案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该民事裁定书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现起诉人就此又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