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陕西巨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巨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环西纸箱厂,刘尚海,刘清亮,卢罡,张世晔,王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注册号610000200009511。法定代表人高然麦,总经理。被告陕西巨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476号。注册号6100002003428。法定代表人王保平,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环西纸箱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东村17号。注册号22080372.法定代表人李玉兰,总经理被告刘尚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刘清亮,男,1966年4月3日出生。被告卢罡,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世晔,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王保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陕西巨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环西纸箱厂、刘尚海、刘清亮、卢罡、张世晔、王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4549元,其余24549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