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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君芝与青岛彩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君芝;青岛彩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王君芝,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彩信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丹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阪口正信,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君芝与被执行人青岛彩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案字(2011)第13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1)第136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