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崇珍与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崇珍,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5.1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崇珍。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法定代表人:张秀洪。申请执行人张崇珍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因本案立案时该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现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71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文达印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张崇珍186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