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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育贤与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贤,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230号原告杨育贤。委托代理人郝兴利,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苗志敏,职务院长。原告杨育贤诉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毅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 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