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安与被告李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安,李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杨西安,男,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该单位。被执行人李珩,男,汉族,延安市卷烟厂职工,现住该单位。申请人杨西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李珩清偿本金30000元,并承担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息1.5分)。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李珩承担。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西安与被执行人李珩于2012年3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珩于2012年3月15日支付申请人4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李珩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