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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浉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殷梅诉被告冯世银、张照珍、冯有志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梅,冯世银,张照珍,冯有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浉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殷梅,女,1976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开伟,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殷德贵,男,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四中家属院**号。被告冯世银,男,1940年2月8日生被告张照珍,女,1941年5月4日生被告冯有志,男,1968年5月15日生原告殷梅(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冯世银(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张照珍(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冯有志(以下简称第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勇、刘家祥、卜志伟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开伟、殷德贵,第一被告冯世银、第三被告冯有志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张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冯友强于1997年4月10日结婚,2008年农历元月初一我丈夫因故去世,留有一子冯成,二子尚未出生,2008年农历九月二子出生,取名冯大堃。2009年农历三月我与冯有志商议,将冯大堃送给冯有志抚养。2009年11月份,冯有志未经我同意,将冯大堃交由冯世银、张照珍抚养。现我要求冯大堃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在冯大堃未出生时就威逼我们抚养,否则就不生下来,冯大堃出生后发现眼睛有残疾,她又扬言送人,我们在无奈之下共同抚养冯大堃至今;2,在我们抚养冯大堃期间,多次要求被答辩人为冯大堃上户口、入农村合作医疗,她百般阻挠,直到2011年6月2日,被答辩人转移全部财产后才将冯大堃出生证明交由我们为冯大堃入户籍到其爷爷、奶奶的户口本、合作医疗本上;3,被答辩人于2010年1月14日在西双河村委会开的证明、2010年1月21日自己出具的证明、2010年2月23日谭家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都是被答辩人证实自己只有一个长子冯成,将共有房产转移到冯成名下,以上证据充分说明被答辩人为达到转移财产、独占财产目的,遗弃残疾幼子冯大堃,说明其早已放弃对其次子的抚养权,恳请法院判令冯大堃由我们共同抚养,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生活费、营养费、医疗费、上学等费用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0日,原告与冯友强(已死亡)登记结婚,1998年6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成。2008年农历元月初一冯有强去世,2008年10月4日原告生育次子,取名冯大堃。2009年农历三月,原告与第三被告冯有志协商,将冯大堃交给第三被告冯有志抚养。后第三被告冯有志未经原告同意,将冯大堃交由第一被告冯世银和第二被告张照珍抚养至今。现原告要求抚养冯大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结婚证复印件、2011年10月18日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西双河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提供的有2010年1月14日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西双河村民委员会证明、2010年1月21日原告的声明、2010年2月23日信阳市公安局谭家河派出所户籍证明、第一被告的农村合作医疗本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冯大堃系原告与冯友强的遗腹子,在冯大堃出生不久,原告经与第三被告协商,由第三被告对冯大堃进行抚养。原告作为冯大堃的亲身母亲,是冯大堃合法的监护人,有权也有义务对冯大堃进行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冯大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作为三被告特别是第一、二被告年龄较高,对冯大堃抚养已有三年,在此期间对冯大堃花费了大量的物力和精力,三被告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为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第二、三被告将冯大堃交由原告殷梅抚养。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原告殷梅一次性向三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0元。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汤 勇审判员 刘家祥审判员 卜志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