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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代厚权与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厚权,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代厚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活动中心2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刘亚北,董事长。代厚权与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厚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购买生活用电。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奥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