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向锋与丁海波、陈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253-2号原告赵向锋。被告丁海波。被告陈宗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锋与被告丁海波、陈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