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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葛广振与王志、李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振,王志,李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葛广振。被告:王志。被告:李敏,系被告王志之妻,原告葛广振与被告王志、李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广振与被告王志、李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葛广振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葛广振负担。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