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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立红、王会军与王立国、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田翠娥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军,王立红,王立国,田翠娥,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安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会军,农民。原告王立红,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海红。被告王立国,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田翠娥,农民。被告王海娟,农民。被告王海悦,农民。被告王海泳,农民。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委托代理人田翠娥。原告王立红、王会军与被告王立国、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田翠娥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红、王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海红,被告王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田翠娥、被告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委托代理人田翠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红、王会军诉称,我们与王立国、王立和系同胞兄妹。我们的父亲王来汉、母亲邓彩文去世后留有楼房一处,因遗产分割事宜我们与被告方产生纠纷。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来汉与邓彩文总价值约40万元的遗产。被告王立国辩称,原告方所诉不属实。一、遗产范围与事实不符,一是在建二层楼房时我已成年,并参加了楼房建设,二是我与父母没有分家;二、原告方将田翠娥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三、2011年5月2日,我母亲邓彩文生病时是我将其送到医院,我和田翠娥交纳的医疗费,住院当天我给王会军打电话王会军以没有时间为由不去看望住院的母亲,所以更谈不上日常照料。四、拿走我母亲邓彩文的存折的行为属不道德行为,有失自己的身份。被告田翠娥、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辩称,要求按份继承我们应得的份额。经审理查明,王来汉与邓彩文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生育王立红、王会军、王立国、王立和子女四人。田翠娥系王立和之妻,二人生育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子女三人。王来汉于2000年5月24日去世,王立和于2006年4月1日去世,邓彩文于2011年6月8日去世。王来汉夫妇于1983年在建昌营镇建平村建造二层楼房一处,该楼房登记在王来汉名下。2011年5月邓彩文将存款2万元交与王会军,王会军将该款支出后转交给王立红。经王立红、王会军申请,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座落于迁安市建昌营镇建平村登记在王来汉名下的二层楼房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313453元,其中房地产估价现值297799元;其他附着物估价现值1565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会军同意楼房归自己所有,按评估价格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价款,王立国等人要求按份占有;王立国称该楼房系其与父母的共有财产未提供证据;王立红、王会军、王立国、田翠娥均未能提供对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王会军未能提供其母邓彩文的存款2万元系赠与王立红的证据;王来汉与前妻张氏生育的子女王立民、张艳华均表示放弃继承王来汉的遗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明、调查笔录、被告提交的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座落于迁安市建昌营镇建平村登记在王来汉名下的二层楼房系王来汉、邓彩文生前共同建造,该楼房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王来汉去世后,邓彩文及王立国、王立和、王立红、王会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对王来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除邓彩文对该楼房所占一半份额外,王来汉所占的一半份额应由上述继承人予以继承。王立和去世后,邓彩文、田翠娥、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立和应当继承王来汉的遗产份额依法享有继承权。邓彩文去世后,王立国、王立红、王会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邓彩文的遗产有权予以继承。王立和作为被继承人邓彩文的子女先于邓彩文死亡,应由其子女王海娟、王海悦、王海泳代位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会军同意按照评估价格享有该楼房的所有权,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该楼房归王会军所有为宜,由王会军给予其他继承人应分遗产份额的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于迁安市建昌营镇建平村登记在王来汉名下的二层楼房归王会军所有。王会军给付王立国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79146.8元;给付王立红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79146.8元;给付田翠娥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18807.61元;给付王海娟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19068.33元,给付王海悦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19068.33元,给付王海泳应分得的遗产折价款19068.33元。二、王立红持有的邓彩文存款2万元给付王会军5000元、王立国5000元、王海娟1667元、王海悦1667元、王海泳1666元。本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评估费6300元,计13600元,由王立红负担3400元,王会军负担3400元,王立国负担3400元,田翠娥负担700元,王海娟负担900元,王海悦负担900元,王海泳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恩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人民陪审员  李春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