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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执字第0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孙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军,孙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470-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孙小军,男,汉族,农民,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2)明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小军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