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赵XX,尹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陈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X。委托代理人:于海峰,山东江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廷,山东江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赵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刘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尹XX,男,38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泊里镇尹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赵XX、刘XX、尹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380.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都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