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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赵XX,尹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陈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X。委托代理人:于海峰,山东江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廷,山东江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赵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刘XX,男,X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X。被告:尹XX,男,38岁,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泊里镇尹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赵XX、刘XX、尹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380.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都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