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车成平与闫智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成平,闫智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85号原告车成平,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闫智勇,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成平与被告闫智勇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