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平录与崔永宁、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平录,崔永宁,崔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61号原告肖平录。被告崔永宁。被告崔金虎。原告肖平录与被告崔永宁、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平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