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特别是被告经常饮酒,不承担家庭义务,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0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她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双方经过长期的了解后才结婚,婚后双方关系较好,后他虽曾因喝酒和原告发生过纠纷,也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谈婚,同年10月同居。200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2004年1月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在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村租房居住,期间因被告饮酒,双方曾发生过争吵,2010年春节后,原告母亲患病,原告遂回四川娘家照顾其母。初期被告每月给原告寄生活费,原告亦回家看望小孩,2012年2月,原告回到西安租房处同被告居住两个半月,后原告又以其母有病为由回四川照顾母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他与原告感情较好,后虽因喝酒和原告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生有一子。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对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并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被告希望原告回家一起生活,原告应给予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一味的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