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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勤松与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松,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朱勤松。委托代理人袁永良,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经济开发区东阳路(金源世纪城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永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勤松与被告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勤松于201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勤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朱勤松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