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凤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某,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与凤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凤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宗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婚姻家庭类纠纷,在处理婚姻关系同时,应当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财产一并作出处理。由于上诉人徐某在二审期间提供有关债权债务及欠款方面新证据,为正确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