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培荣与杜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周培荣,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韩长友,个体户。被告杜胜利,左右,农民。原告周培荣与被告杜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俊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培荣及委托代理人韩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7月2日在我处购买木材和竹排欠款199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给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9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杜胜利未提交答辩状。本庭归纳本案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900元的事实及依据是什么?原告围绕调查重点陈述、举证如下:2010年5月25日被告杜胜利在我处购买木材欠款21900元,2010年5月31日经催要给付我5000元,2010年7月2日杜胜利在我处购买竹排100块每块30元计3000元,后经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给,要求被告杜胜利立即给付木材、竹排货款19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证据一、2010年5月25日证明条一张。内容是,证明,欠木材款21900元,杜胜利,2010.5.25。已付5000元,2010.5.31。证据二、2010年7月2日证明条一张。内容是,证明,今收租(竹)排100块X30=3000元整。杜胜利,2010.7.2。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杜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7月2日被告杜胜利在原告周培荣处购买木材、竹排欠货款249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款未给付。现被告欠原告货款199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竹排,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货款证明条,原、被告达成了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等货物应及时给付货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没有给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周培荣货款19900元。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杜胜利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俊恒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