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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670号-2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边信木与边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信木,边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670号-2原告:边信木。被告:边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信木与被告边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信木以被告边号峰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信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545元,由原告边信木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