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670号-2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边信木与边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信木,边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670号-2原告:边信木。被告:边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信木与被告边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信木以被告边号峰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信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545元,由原告边信木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