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刘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