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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刘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