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何祖明、张敏英等与包自华、张秀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明,张敏英,包自华,张秀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何祖明,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敏英,女,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包自华,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秀央,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明、张敏英诉被告包自华、张秀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明、张敏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明、张敏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何祖明、张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祖明、张敏英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