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瑞、秦永章,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伟。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www.2qiao.com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该幅作品的编号为1H-16836,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以商业性质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图片著作权,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9-G-02202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拟证明原告享有《中国图片库1H》著作权;2、《中国图片库1H》图册,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3、(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12号《公证书》及ICP备案查询网页,拟证明被告在其网站www.2qiao.com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因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一、关于著作权利属性及其法律状态事实。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版权局发出登记号为2009-G-02202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为:“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H》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永久转让。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该登记证书所附的《中国图片库1H》图册中,有一张编号为1H-16836的图片,该图片内容为:近景为一长发扎马尾辫的年轻女孩,身穿运动背心和短裤,脚穿短袜和运动鞋,横向俯卧在一瑜伽健身球上,双手向前平伸,左腿小腿向上弯曲,露出鞋底,右腿伸直,脸侧向右方(正对镜头)微笑;远景为整面跳舞镜,模糊反射出女孩的左腿小腿向上弯曲,右腿伸直、脚尖踮地等景象。二、关于原告指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事实。2011年7月22日,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宁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拷屏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陈某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张宁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该处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计算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且已连接到互联网,在桌面建立一个WORD文档,用于保存实时拷屏的页面;2、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点击“工具(T)”下拉菜单中“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D)”,并点击“删除(D)”,清除浏览器中的历史记录,拷屏打印出现的页面;……7、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2qiao.com/quanguo/deal/441并回车,拷屏打印出现的页面,结果见所附文件第51至62页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1年7月30日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12号公证书,证实公证书所附文件共七十五页系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某和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页面内容与计算机显示内容相符,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某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保存所得的WORD文档经该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光盘内的文档内容与计算机显示内容相符。上述公证文书所附打印网页第56页显示网址为http://www.2qiao.com/quanguo/deal/441的页面打印件,页面标题为“仅售66元(全国包邮)!原价139元的WINMAX威玛斯品牌瑜伽球!-二乔网生活精品团购网站-全国站-二乔网生活精品团购网站”;页面中有数行文字及配图,其中“3、上身与球亲密接触,可以很好的按摩接触部位,促进血液循环,疏通经络”文字下方配有两张图片,左侧的一张图片内容为:近景为一长发扎马尾辫的年轻女孩,身穿运动背心和短裤,脚穿短袜和运动鞋,横向俯卧在一瑜伽健身球上,双手向前平伸,左腿小腿向上弯曲,露出鞋底,右腿伸直,脸侧向右方(正对镜头)微笑;远景为整面跳舞镜,模糊反射出女孩的右腿脚尖踮地。原告表示未授权许可被告使用第1H-16836号图片。三、其他查明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ICP备案查询资料显示,载明备案/许可证号:粤I**备10083904号,主办单位为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中哲企业管理,网站首页网址www.erqiaotuan.com;网站域名:2qiao.com/erqiaotuan.com;网站负责人为李伟伟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供公证费发票,亦没有就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而获利的证据,原告请求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为证实其对涉案第1H-16836号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中华图片库1H》图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已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1H-16836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比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第1H-16836号图片与被告在其设立的“www.2qiao.com”网站上发布的团购信息中所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在摄影角度,模特相貌、衣着、表情、动作等完全一致,两者应为同一摄影作品,被控侵权图片系截取第1H-16836号图片而成。原告否认有授权或许可被告使用涉案图片,且被告没有到庭答辩和举证证实涉案图片有合法来源,故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第1H-16836号图片侵犯了原告权利图片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请求,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持续时间、权利图片的知名度、图片大小、图片使用的影响力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已含合理开支)。原告诉请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广州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