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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XX与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被执行人王X,男。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熊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XX于2012年4月15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熊XX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