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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旌海与被执行人赵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旌海,赵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旌海,男。被执行人赵发荣,男。申请执行人刘旌海与被执行人赵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旌海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89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发荣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某某号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刘旌海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发荣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2年4月26日书面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刘旌海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赵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