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俞鑫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俞鑫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68-5。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鑫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俞鑫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俞鑫磊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俞鑫磊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