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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蒋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78号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清风别墅服务中心公寓右4层。法定代表人:潘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易中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浩。委托代理人:蒋杰元。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浩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蒋浩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