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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安和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安和,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史安和,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第三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史安和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人史安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2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485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134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143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