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斌鹏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鹏,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5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斌鹏。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其蔼,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斌鹏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斌鹏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877.8元,案件受理费646元,执行费500元,共计35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标的款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苏艳于2012年5月15日领取了全部标的款33877元及案件受理费64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斌-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