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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75号原告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49号。注册号6104002003726。法定代表人董文卫,总经理。被告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东杨善村。注册号610100400002236。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森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028.5元,其余4028.5元退回原告。(此业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康小艳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