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陈茜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茜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茜茜,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于201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茜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茜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10月8日15时许、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茜茜二次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银晖大酒店门口保安亭旁边,分别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38克、0.20克给吸毒人员张某,各收取毒资270元、200元。第二次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茜茜身上收缴第二次贩卖所得毒资200元,在张某身上收缴二次向被告人陈茜茜所购的“冰毒”0.58克。 被告人陈茜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称量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茜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5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茜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茜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林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