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伟、陆堂勇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陆堂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家住枣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4日被传唤到案,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陆堂勇,农民,家住合江县。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4日被传唤到案,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陆堂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陆堂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纠集被告人陆堂勇从慈溪市逍林镇旧机动车市场将被害人胡某带至观海卫镇城隍庙村广义路易融投资公司内,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持刀威胁、殴打的手段,向胡某索要债务,至当日18时许将其释放。被告人赵某、陆堂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陆堂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金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伤势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告人陆堂勇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某、陆堂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陆堂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公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对被告人赵某、陆堂勇依法均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堂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陆堂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随案扣押的弹簧刀1把,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陆堂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陆堂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三、随案扣押的弹簧刀一把(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