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小兵与苏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兵,苏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兵,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九日,凤翔县唐村乡六冢村四组村民。被执行人苏福林,男,生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汉族,金台区蟠龙镇陈仓村一组村民。本院在执行黄小兵与苏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奶款4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13元,执行费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苏福林当庭向黄小兵交纳所垫付的诉讼费513元及执行费643元,所欠奶款49000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向黄小兵偿还9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