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树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郝某于201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