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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昌XX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彦顺、杨纪周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XX客车有限责任公司,马彦顺,杨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83号申请人:许昌XX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彦顺,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纪周,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前履行(2011)新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依法查处(诉前保全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杨纪周的豫AK**××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被执行人杨纪周的豫AK**××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