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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民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玲凤与丁德明、吴永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凤,丁德明,吴永萍,吴雨贵,崔一明,丁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周玲凤,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明,居民。被告吴永萍,教师。委托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丁德明、吴永萍共同委托)。被告吴雨贵,村民。被告崔一明,居民。被告丁应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凤与被告丁德明、吴永萍、吴雨贵、崔一明、丁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玲凤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