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明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