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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与被上诉人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庆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负责人雒继忠。委托代理人高根生。委托代理人崔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怀全。委托代理人白颜银。上诉人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以下简称采油二处)因与被上诉人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万建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采油二处的委托代理人高根生、崔有明,被上诉人双万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怀全及委托代理人白颜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9日凌晨,华池县元城镇突降暴雨,由于采油二处元414井区、元五增在位于双万建材公司左面山上新修道路时未修建临时排水渠道,推出的土方将砖厂上方自然排水渠道部分压埋,并将该渠道的排水涵洞入水口掩埋,导致洪水顺着山体直接涌入双万建材公司存放砖坯的场地,将双万建材公司在砖厂场地存放的240万块土砖坯冲毁,砖窑内正在烧制的18万块砖坯也受到破坏,砖窑裂缝,顶部塌陷。次日,原华池县有关领导来视察灾情,双万建材公司与相关单位先后数次与采油二处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应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采油二处在修建道路时未修建排水渠而且在修建过程中将原来的天然排水沟堵住,将过水的涵洞入水口掩埋,使得在2010年8月8日晚特大暴雨时,洪水顺着山体直接涌入双万建材公司砖厂,给双万建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应予赔偿。据气象部门通报,当日的特大暴雨对造成双万建材公司的损失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应适当减轻采油二处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由长庆油田公司采油二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华池县双万建材公司损失69065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0元,长庆石油勘探局采油二处负担8800元。采油二处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采油二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事故发生时采油二处与该井区道路无任何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至今仍不是该路的产权人;2、华池县人民政府网站2010年8月17日发文称“8月9日,甘肃华池县普降大雨,造成大量乡村道路、通讯中断……”因此双万建材公司的损失属暴雨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与采油二处无关;3、双万建材公司称采油二处修筑元414井区道路压埋了排水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双万建材公司未做好防洪措施,未在砖厂与山体间修建任何防洪渠,砖坯存放地与耕地相邻,地势低于耕地近1米;4、双万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是事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5、造成砖厂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双万建材公司错误挖取砖厂正上方山体上的土烧砖,严重破坏植被造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双万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双万建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双万建材公司答辩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凌晨,华池县元城镇突降暴雨,洪水顺着山体涌入双万建材公司存放砖坯的场地,将双万建材公司在砖厂场地存放的土砖坯部分冲毁,砖窑内正在烧制的18万块砖坯被损,砖窑裂缝、顶部塌陷。次日,原华池县有关领导曾赴现场视察灾情,但未对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清点。采油二处元414井区、元五增在位于双万建材公司左面山上新修道路时推出的土方将砖厂上方自然排水渠道部分压埋,并将该渠道的排水涵洞入水口掩埋。事情发生后,双万建材公司对窑内和现场的淤泥进行了清理,花费65000元,并修理了被损坏的砖窑,花费80000元。同时查明:砖窑内正在烧制的半成品砖每块成本0.30元。二审庭审中,采油二处表明放弃关于诉讼主体的上诉请求。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为:1、双万建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证明书等,证明该公司是依法登记的公司;2、相邻地形关系及排水沟壕照片,证明元五增、元414主干道与双万建材公司相邻地形关系;3、双万建材公司受灾情况照片、原华池县有关领导视察灾情录像资料证明该公司受损情况;5、华池县五蛟乡残疾福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生产同类机砖成本;6、收条三份证明水灾后清理淤泥、场地和维修砖窑的费用;7、华池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证实2010年8月9日特大暴雨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1、采油二处是否应对双万建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双万建材公司的损失数额大小。关于采油二处是否应对双万建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现场状况看,采油二处在修路时未能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推出的土将双万建材公司的天然排水沟及涵洞入水口掩埋属实,致使2010年8月9日暴雨时,洪水直接涌入双万建材公司,冲毁双万建材公司的砖窑及砖坯,使双万建材公司遭受损失,采油二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采油二处认为双万建材公司损失系未做好防洪措施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双万建材公司的损失数额大小问题。原审中,双万建材公司虽提交了高桥村民委员会和元城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证明,用以证实损失的数额。但证据表明相关机构只能证明有损失存在,并不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双万建材公司损失大小的依据。但洪水致砖厂砖窑受损、部分水坯被冲毁属实,导致场内有淤泥,需要清理也是客观事实,且修理轮窑及清理淤泥的工人也证实修理轮窑、清理淤泥及收取费用的事实,因此对修理轮窑费用、窑内砖坯损失、清理窑内及场地淤泥费用予以认定;关于砖坯损失,双万建材公司砖坯在洪水中受损属实,但双万建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截止事发之日现场存放砖坯的数量及受损砖坯的数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视为双万建材公司举证不能,待有证据时,对该部分损失可另行主张,故采油二处关于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同时,双万建材公司在发现排水涵洞口被压埋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负一定责任。关于采油二处放弃诉讼主体上诉请求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二、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赔偿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592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000元,由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负担9000元,华池县双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王金发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