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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铁民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街道办事处吴家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民,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街道办事处吴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92号原告孙铁民,男。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街道办事处吴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吴家屯村。原告孙铁民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铺街道办事处吴家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