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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运修与汤永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修,汤永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胡运修。被告汤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运修诉被告汤永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运修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胡运修承担。审判员  崔丕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