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志国与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国,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国。被执行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国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村民委员会(2012)永民执字第240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哲 来自